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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2021年4月2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满足以下条件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满足以下条件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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