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开发商拆迁委托合同怎么写 拆迁协议的性质
2021年4月8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拆迁委托合同怎么写

委托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费用及其支付

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其它方式: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

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委托事务的终止

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协议的性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履行直至违约的承担等诸多方面都有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首先要求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这也是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显然与之相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拆迁行为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拆迁。如此则被拆迁人无从选择缔约与否,对他而言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绝无决绝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由。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权利,至多也就是与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等事项进行协商,即被拆迁人只能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进行一番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且是十分有限的协商—因为拆迁人通常是开发商,其拥有的资源与实力远非被拆迁人所能及,双方地位决定了谈判其实是很难平等协商的。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必然要订立的,对此可以称为缔约的不自由。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在其违反了选择相对人自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于是,拆迁人其实是固定的,即在某一个拆迁行为中,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明确的。那么被拆迁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无疑是被剥夺了,被拆迁人只能与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某个确定的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显然没有权利去选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对人。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允许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达不成协议,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不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须由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达成可以说都是“无奈”的。当事人必须达成协议,而不能无果而终,当然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可见一斑,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拆迁行为的强制性,被拆迁人无从选择。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当事人是否有解除协议的可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合同中,遇有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履行过程中,如果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或迟延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等,致使被拆迁人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被拆迁人此时是否享有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的权利实践中,无从发现当事人有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的可能性,若该协议是民事合同,则是难以想象的。

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违约的形式包括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视为违约的承担。但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的或提供拆迁安置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此情形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其实并没有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成立。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方式。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存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拆迁协议不可能视为已经成立生效。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时,何来违约之说没有违约,又如何能强制履行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其是基于所谓公共利益而为的行政行为的延续,拆迁行为是强制性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之。

总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订立到履行、解除、违约的承担等各个阶段,均可以看出其不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与民事合同的性质相去甚远。拆迁行为更多地体现的是强制性,而不是民事活动中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说是在强制缔约的前提下,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地位悬殊的基础上,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等事项进行有限的协商的一种协议,是行政行为的延续,具有极强的行政性。毋庸质疑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绝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开发商拆迁委托合同怎么写,拆迁协议的性质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