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宽频公司承租百亭鱼乐园一处场地,约定租赁期内如遇拆迁, 百亭鱼乐园补偿中广宽频公司最高100万元,租赁期间,涉案场地被政府征收。中广宽频公司认为百亭鱼乐园签订合同时欺诈,给付拆迁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条款。一审法院驳回了中广宽频公司的主张,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亭鱼乐园与中广宽频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百亭鱼乐园将涉案场地房屋出租给中广宽频公司经营使用,租期3年,并约定如遇政府拆迁,合同自然中(终)止,互不承担经济责任,百亭鱼乐园给予中广宽频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偿,中广宽频公司在政府拆迁过程中不能就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签订后,中广宽频公司使用承租场地房屋,并进行装修建设。2012年3月31日,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广告,启动土地收储工作,涉案土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中广宽频公司诉称,签订合同时百亭鱼乐园“曾保证租赁期不会拆迁,导致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投入租金4000万元”,百亭鱼乐园隐瞒涉案房屋场地拆迁情况,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条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广宽频公司主张百亭鱼乐园存在欺诈或隐瞒拆迁事宜证据不足,中广宽频公司所谓投资4000余万元有违常理且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故判决驳回了中广宽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中广宽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坚持称百亭鱼乐园存在欺诈和恶意隐瞒行为,并在二审期间提交多份证据,欲证明百亭鱼乐园在签订合同前即已知晓租赁场地要拆迁的事实。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广宽频公司主张百亭鱼乐园承诺的对涉案场地不会在租赁期间涉及拆迁一事无依据。本案中,中广宽频公司与百亭鱼乐园在签署《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对拆迁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百亭鱼乐园无论是否提前知晓拆迁事项,均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对拆迁进行的约定是双方对拆迁补偿问题所作具体协商的过程。因合同中对拆迁一事已经进行过约定,说明双方对拆迁事项都有预期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故百亭鱼乐园不存在故意隐瞒此地可能拆迁的事实,否则合同中对拆迁事项可以不进行约定。中广宽频公司在明知可能存在拆迁的情况下进行了约定,且认可最高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双方不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中广宽频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百亭鱼乐园存在欺诈的行为或者合同显失公平,因而其要求撤销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条款之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想要获得北京朝阳拆迁补偿律师第一时间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请点击 http://www.lccqb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