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燕某是安县某镇人,年逾古稀的被告杨某强和柯某珍是杨某的亲生父母。
2010年12月初,杨某、燕某聘请律师,将杨某强和柯某珍告上安县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他们在法庭上称,杨某1987年修建了住房,并于1991年3月取得了宅基地批准手续。1996年,杨某夫妇将此住房交给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权仍属杨某。
2010年3月,因拆迁征地,被告杨某强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拆迁私房协议》,同年3月下旬将本属于杨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领走。后被告仅给原告返还21600元,称拿到货币安置款后,再将余额返还,但被告领取货币安置款后,至今未返还余额。
杨某、燕某认为,被拆迁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名是自己的,且是在自己分得的老房子的基础上修建的,是自己的地基,自己出的钱、出的力,二被告只是出了一点力,故拆迁款也应该属于二原告。
父母:他们所得已远超应得份额
两被告没有请律师。他们在庭上答辩称,他们老两口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结婚后,他们将老房子分成了三份,大儿子一份,他们一份,小儿子杨某一份。当时女儿、杨某都没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女儿出嫁后,杨某仍和他们在一起。
1991年修建被政府拆迁的这套房屋时,被告将属于他们的那一份老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卖房子所得的钱和属于他们的积蓄全部修建了房屋。原告杨某当时在外面当学徒,没有什么收入,只是回家出了一些力。房子修好办证时,他们想房子迟早要留给杨某,就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在了杨某的名下。
房子修好三年后,杨某才结婚娶妻。婚后,杨某夫妇和他们共同生活,两间寝室,他们和杨某夫妇各一间,堂屋、厨房等公用。
1995年,杨某在外面修建住房后,就搬出去住了,那间寝室一直锁着。十多年来,他们对老房子维护、翻修,5 12地震后,又用国家补助款修建了几十个平方的房子。拆迁协议上的拆迁面积是151.96平米,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上的建筑占地只有92.62平米。房屋拆迁补偿款一共是53186元,他们给了杨某21600元,已经远远超出应得份额,坚决不再给杨某夫妇支付一分钱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