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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乡规划法》看违章建筑是如何认定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2020年10月31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潮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从《城乡规划法》看违章建筑是如何认定的?

一、从《城乡规划法》看违章建筑是如何认定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没有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兴建的建筑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没有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出修建的房屋都是属于不合法的,而且也会扰乱我国城乡规划法,我国执法人员在对此情况处理时候,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修建任何的房子都必须要有合法的证件。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强大,城市规划被纳入国家发展的新版图,而城市的不断发展,使得大部分县乡镇被纳入城市版图。其中,城乡规划随之而来的一定是改造,但是拒绝或是影响城乡改造的,则会受到一定处罚,处罚结果是依据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判定的。

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 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二、处罚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③公开公正原则;

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⑤处罚救济原则

⑥受处罚不免除民事原则。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违反或有意图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一部法规,其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其中,这类条例注重的是警告,因此在处罚之后重点在于责令改正,一些情节轻者可从轻处罚;而屡责不改者也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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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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