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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4月19日  民告官律师
  各县(市)区建设局、司法局、拆迁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司法局
  
  2007年7月17日
  
  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司法部开展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改善省会的招商引资软环境,加快城市规划、改造、建设的步伐,保证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不断树立省会城市建设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做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相对其它行政、司法活动而言,公证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预防性。公证是最早介入民事、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通过对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审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消弥争端于未然,化解矛盾于未萌,从而构筑起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证据力。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其它认证、见证和证明所无法替代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有助于行政、司法机关迅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及时解决争端,有效降低和节约行政、司法成本。三是公信力。公证有别于行政强制和司法制裁,它是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监督,调节公民、法人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及时、有效实现,因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入公证,对于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规范拆迁主体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拆迁工作中运用公证手段规范拆迁主体行为
  
  随着我市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的任务越来越重。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群体性的投诉和上访时有发生,这将直接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也直接影响了建设和谐省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公证法律手段,运用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拆迁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在拆迁工作中办理公证,分为应办理公证事项和需办理公证事项两个部分,所办理的公证文书是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证据和行政裁决、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一)应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
  
  拆迁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的,涉及到签约主体的继承权、委托书、声明书、确权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都必须办理相关公证;拆迁人将有争议情况的拆迁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及提存公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办理协议及相关公证;拒收送达文书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涉及拆迁听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二)需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
  
  建设单位在拆迁项目立项前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征求意见现场监督或证据保全公证;拆迁“公告”的张贴或在报纸上公告的保全证据公证;评选“评估机构”的现场监督公证;入户调查、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安置补偿金的提存公证;产权调整的房号分配及抽取房号的现场监督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评估等文书送达行为的证据保全;拆迁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
  
  三、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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