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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事:领征地补偿款须先做妇检
2018年4月19日  民告官律师
  近日,有人在网络论坛发出求助帖,称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朱埠村杨家小组最近在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要求所有在外工作或者经商的未婚女性,都必须回村做妇科检查,如果已怀孕或生过孩子则视为已婚,一律不发补偿款。
  记者实地采访时了解到,网帖中所举报的情况确实存在。村委会称是村干部的集体决定。街道办及村支书表示,这是村小组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因此不便干涉。
  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未婚女发网帖爆料领补偿款须先妇检
  11月26日下午,一个名为《鹰潭月湖区朱埠杨家的大龄女青年来此集合》的网帖出现在省内某论坛上。
  发帖者“hfmz”今年27岁,是鹰潭市月湖区朱埠村杨家小组的一名女青年,她1996年外出打工,4年后又回家读高中,并在2005年考入浙江某大学,当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今年6月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了村里。目前在杭州一家单位工作。
  “hfmz”在网帖中称,今年11月初,杨家小组开始下发征地补偿款,按照规定每个村民可分到6000元。但“hfmz”的父母发现,不少村民家补偿款已拿到手,她家的补偿款却始终不见动静,于是找到村干部询问,对方告诉他们:“因为你女儿年纪较大,所以不确定是否已婚,要调查后才能发放。”
  11月22日,“hfmz”的父母再次找到村干部。这次村干部告诉他们:“你家女儿年纪那么大了,不可能没结婚的,要分钱必须回来做妇科检查。”
  这个要求让“hfmz”感到无法理解:“其实有没有结婚,村干部去民政局调查就一清二楚了,为什么要搞得如此复杂呢?”
  “hfmz”称,经其家人了解得知,村里这几年搞征地拆房工作,按照村干部的意见,已婚出嫁的女性不能分征地赔偿款,但是这个已婚不以结婚证为准,“村干部认为不论是否领过结婚证,只要有婆家(注:按照农村风俗定亲,但没有领结婚证),有身孕或者已生孩子,一律没有分配(征地补偿款)权利”。
  “hfmz”认为,村小组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她拒绝回家做检查。但是11月26日早上,父母再次打电话告诉她,村里干部坚持要求其近期回家做妇科检查,如果不检查就不发钱,而村里与她情况相同的在外未婚女青年有数十名。
  “明明知道这是无理要求,可是我又能怎么办呢?”“hfmz”称,村干部的做法让她感到非常郁闷,所以她决定上网发帖寻找村中和自己情况类似的姐妹,“我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让村里干部为所欲为。”
  12月13日晚上,“hfmz”突然在自己的帖子后回帖,请求论坛管理员删除帖子,原因是“问题暂时算是解决了,就当是无奈的退步吧,自己请假回家,按照要求做了b超检查”。
  已怀孕或生育的一律不分补偿款
  12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杨家村小组。说起“未婚女子被要求回来做妇检,否则不能分征地补偿款”的事情,许多家中有女儿在外的村民都表示了愤慨:“孩子回来一趟真的很不容易,要做妇检简直就是乱搞!”
  尽管十分不满,但还是有许多在外的未婚女青年最近陆续返乡。据村民介绍,杨家村小组一共有200多户1000多人,这次被要求回来做检查的未婚女青年在30人左右。
  根据网帖中介绍的情况,记者很快就找到发帖者杨丽(化名)的家。杨母称,女儿杨丽今年刚大学毕业,还没有结婚,更不可能已怀孕或者生了小孩,所以起初村里要求回来做妇科检查时,女儿很不愿意,但最后还是请假回来一趟,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b超。
  事后村干部把检查报告拿走,村里面很快就将他们家的征地补偿款发了下来,杨丽也于12月14日返回杭州上班。
  女儿未婚,却被要求做妇科检查,作为父母怎么看待这件事?面对记者的提问,杨母说:“不回来去做检查,我们能怎么办?毕竟6000元不是小数目。”杨父则表示:“我们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是不尊重女性,但还是没有办法。”
  采访当天,记者见到了23岁的杨珍(化名),她也是刚回家的,但目前还没有打算去医院做检查。杨珍的母亲表示,女儿已在外打工6年,村里要求女儿做妇科检查让她不能接受,“我女儿一个黄花大闺女,现在还没有找婆家,却被叫去做妇科检查,讲出去会让人笑话!”
  杨珍的母亲说,村干部给她留了电话,“他们说我要是想通了,随时可以给他打电话他就带我女儿去做检查,只有检查结果证明没有怀孕或者生过小孩才能分钱”。
  当问及是否担心分不到钱时,杨母很坚毅地说:“这么糟蹋人的事情,我家闺女肯定不去,到时候看他们给不给我分!”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看到了杨家村小组贴在村中主干道边墙壁上关于发放征地款的通知。其中一张写于11月7日的通知里提到:“关于本村出嫁女儿,模糊不清无法界定者,经村小组研究待查清后再予补发。”
  有村民告诉记者,村干部曾经向他解释,所谓“模糊不清无法界定者”,就是虽然还没有办结婚证,但已怀孕或生育的,一律算作已出嫁,不能分补偿款。另一名村民向记者反映:有些村干部的女儿已经出嫁,却还是分到了钱,而她的女儿是在征地款拨下来后才办结婚证的,却还是分不到钱。
  村民称,11月24日,村小组再次张贴通知明确:“关于村民家女孩有争议的,包括在外工作经商的,由村小组带到医院做检查。户口在外的,带有效证件于12月10日前交由村小组统一办理,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村委会称“村民自治不便干涉”
  12月17日上午,记者没能找到杨家小组组长兼村小组理事会理事长杨黎明。12月22日,按照村民提供的号码,记者多次拨打杨黎明的手机,但都无人接听。
  通过当地政府,记者联系到了朱埠村村支书杨荣贵,他表示,此次杨家小组给村民分配的钱,属于鹰潭市修建18号公路以及一条街道延伸的征地补偿款,今年7月由上级政府下拨到村里。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由杨家村小组干部集体决定,并经小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
  分配方案涉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已婚女子不能分钱”,包括不管户口在不在村里已经办理了结婚证的女性,或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是按照农村风俗成了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怀孕或生育的女性。
  杨荣贵说,杨家村小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都不能享受“村小组成员的利益”,“第二种情况的女性,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在农村看来,属于事实婚姻,所以需要去医院做检查”。
  对于有村民提到“村干部已出嫁的女儿却能分钱”的情况,杨荣贵表示:“由于分钱的人比较多,可能存在摸底时出现遗漏的,如果村民发现有这样的情况,可以向村委会举报。”
  杨荣贵还认为:“这种检查不能说是妇科检查,只能说是拍b超。”那么村委会认为村小组这种做法妥当吗?“这是他们村小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我们不好过多评价和干涉。”
  12月17日上午,在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记者了解到的情况通过电话向街道书记周先才汇报后,也给出了和杨荣贵一样的答复:“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我们不好介入。”
  □省妇联
  严重侵害女性权益政府应该出面制止
  针对杨家村小组的做法,省妇联权益工作部部长李桂菁认为,杨家村小组干部这样做,已经严重侵犯了村里未婚女性的权益。
  李桂菁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是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不容剥夺。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村小组强制要求未婚女子做妇科检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制止。
  对于当地村支书或街道办认为村小组的做法“属于村民自治,无权干涉”,李桂菁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妥的,“村民自治的前提,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李桂菁表示,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村规民约”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就无效,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干涉。
  据此,李桂菁建议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向当地妇联投诉,由妇联出面协调,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律师
  村小组此举违法女性可拒绝做妇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胜华律师认为,杨家村小组的做法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易胜华说,农村妇女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不影响到其征地补偿款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只要是户口还在该村,属于该村民小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幼、婚否,都平等的享有该权利。
  而对未婚女性进行是否怀孕或者有生育史的妇科检查,显然侵犯了未婚女性的隐私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强制未婚农村妇女进行该项检查,毫无疑问侵犯了其隐私,同时会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这些女性可以拒绝做此项检查。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前的事实婚姻也成立婚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认定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因此村小组对怀孕和生育过的女性“视为已婚”也存在违法嫌疑。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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