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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2018年5月25日  民告官律师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同第43题第3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7)工程结算书;
(8)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9)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10)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1)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②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③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④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清单;
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⑥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应提交有关文件;
⑦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不提交第4、5、6、7、8项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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