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权属登记
文章列表
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民告官律师
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时 间]1996-12-26

(1996年12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批125号公布)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浙土[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应当区别情况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