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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2020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0年4月5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潮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可知,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先通过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行政复议法》


  并没有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包括: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0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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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都会由于征地拆迁引发许多纠纷,其中有一些征地纠纷比较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参考和思考,2017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目前还未汇总,因此,今天来给您列举我国发生过的征地差迁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湖南某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市规划局颁发了*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杨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某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某其后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该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某提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某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某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认为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某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在上文为您整理了2017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最高法公布的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对于征地拆迁纠纷来说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帮助我们清晰的了解当前征地拆迁政策存在的问题,更有效的找到解决此类矛盾的对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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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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