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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
2020年4月1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核心内容: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房地产权属的效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房地产权登记的成立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我国房地产立法规定登记为设定和变动房地产权的成立要件,不登记即无房地产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二、房地产权登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法第11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上述规定都明确表明,我国以登记为土地、房屋等物权取得和变动的成立要件。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

  归属权在法律上是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的,要是归属都不明确的话,那所有者就没办法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那将会有多少怨言会涌出呢特别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现代人来说特别重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

  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的相关内容。有些纠纷,真的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完成解决的,只是有些人不懂得合理的利用法律而已,希望每个人能够充实自己,用自己的一些空闲的时间去多阅读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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