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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2020年4月5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广州朝阳区酒仙桥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潮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位方案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征收的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8、违约。对拆迁人来说,违约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承担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


拆迁机构拆迁建筑时是不能进行强制拆迁的,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和行政机关决定对其予以强制拆迁的除外,对于拆迁的居民的房屋的补偿一般是要多于非居住性的建筑的,一般要补偿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偿费、误工费、拆迁补偿费等。









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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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近年来,房屋拆迁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是群众议论的话题,因为它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落脚点。而很多群众对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是太了解,即便是看过也不大清楚,下面365律师网将为您深入解读相关内容,让您的利益得到保障。



条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等。


第一方面,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信息。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方面,提供政府信息禁有偿服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方面,公开信息应便于公众知晓。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方面,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方面,信息公开须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方面,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方面,信息更新不及时追究刑责。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4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下列信息应重点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由上可知,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可以在保护国家机密的条件下可以由人民群众主动申请并且是免费的,不得有有偿服务。其中有重点的公开对象,不公开的话,会涉及犯法,这样的话,人民的权益就更进一步的得到了保证,并且定期会有人审核是否信息真正的透明化。如果想进一步的了解相关内容。请至365律师网了解。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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